昨天有件事,其實蠻重要的,可能需要提醒大家。事情是這樣的:在演藝圈很有名的邱瓈寬,有個如師如父的大哥裴祥泉過世,留下一億多的遺產。他在病榻前請公司員工三名做代筆遺囑,一個人寫,兩個人見證。
裴祥泉在遺囑裡說,「我孤家寡人,沒家庭,也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他希望的遺產分配方式是這樣:「公司的帳處理完了之後,剩下的分給楊胖(楊智明)30%,阿寬 30%,漢星公司員工 20%,剩下的 20%,就給那些需要照顧的人,美政、娟娟、賴副總、阿照、小鄒、大包,還有平日善款也不要漏。」
至於三個兄弟姊妹,他強調,要剝奪他們的繼承權,一毛都不給。一審時,邱瓈寬敗訴,二審、三審反敗為勝,最後遺囑有效。但是,法官認為,剝奪繼承權無效。所以最後的結論是,邱瓈寬他們取得三分之二,兄弟姐妹取得特留分三分之一。
為什麼?
代筆遺囑,必須要與遺囑沒有利害關係的三個人,由被繼承人口述遺囑內容,一個證人筆記,另外兩個負責見證跟簽名。
在裴祥泉的遺囑裡,見證人是漢星公司員工,原本可以當證人,但是要命在於,遺囑裡說,要給漢星公司員工 20%,他們頓時就變成利害關係人,原本不能當證人。
這也是一審認為遺囑無效的原因。但是,後來再進一步確認後,發現裴祥泉在寫遺囑的時候,就已經提醒他,這幾個人不可以當見證人,而這幾個員工當場同意不拿任何公司分到的遺產。所以,二審與三審才會認為,既然見證人不是利害關係人,遺囑就有效了。
那麼,剝奪繼承權呢?二審法官認為,遺囑有效,但是,剝奪繼承權的部分沒有效力。原因是,裴祥泉雖然在遺囑說,「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應該有剝奪繼承權的意思,但是剝奪繼承權必須要是繼承人曾經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法官並不認為兄弟姐妹曾經對他有這樣的行為,頂多是感情不好而已,因此,法官認為,兄弟姐妹還是有繼承權,只是剩下特留分,是全部的三分之一。
所以,結論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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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一定要寫,這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可以自書、代筆、公證,但是一定要寫。
- 自己會寫字,那就自已手寫,只要記名年月日,親自簽名就有效。不想或不會寫,就口述,請三個人來作證跟撰寫。不然就是請公證人幫忙,但還是要帶兩個證人去。
- 證人,不可以是利害關係人,只要跟遺囑有關聯,例如有收到遺贈,或是可以繼承的人,都不能當證人,不然遺囑會無效。
- 要記得留特留分,小孩、配偶、爸媽是二分之一;兄弟姐妹跟祖父母是三分之一,算好才不會有爭執,不然就會像張榮發的遺產一樣,到現在還不能結束。
- 被繼承人還沒過世,拋棄繼承都是無效的。所以如果有人重男輕女,要女兒拋棄繼承,先給女兒一筆錢,那麼不妨笑著收下簽給他,反正事實上,就算女兒拋棄繼承也是無效的。
- 剝奪繼承權,可以在遺囑裡載明,一旦剝奪繼承權,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
- 剝奪繼承權有很多原因,最常見的一種,就是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侮辱或虐待,其他還有竄改遺囑、謀害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等等。
- 重大侮辱或虐待,不能只是在遺囑上寫這幾個字,要有相關敘述或證據。例如某人曾經怎麼對我,讓我覺得很羞辱,或是曾經有保護令核發之類的狀況。
- 長期跟父母沒見面,最高法院認為符合重大侮辱,所以不想見爸媽,卻想要拿爸媽的遺產,如果遺囑上有寫,原則上法官會認定這可以剝奪繼承權。
- 「天地萬物,朕賜給你,才是你的,朕不給,你不能搶。」我知道,很多人只是想要公平。不過,不是自己賺的,其實就沒有公平可言。我們沒有緣份,這樣想就好。
原文出自呂秋遠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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