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既然是公務員,就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圖片來源:取自 蕭瑩燈 臉書
徐巧芯若是一般公民要怎麼豪奢都不關別人的事,但她既然是公務員,就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以下截自維基百科:
財產來源不明罪(英語:Property crimes of unknown origin)乃近代為了防止公務員假借親友或交易、借貸名義進行貪污或收賄之實,針對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公務員,或公務員收入明顯不符其支出者,要求交代其財產來源,凡無法說明其財產來源者,即採用有罪推論而設立的罪名。
此罪的立法精神在於舉證責任轉換:一般情況下,為保障被告的人權,舉證責任在於原告,刑事訴訟皆採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不必自證己罪;但此罪則反過來,在查獲被告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不明來源財產」時,被告有義務說明其財產來源。

圖片來源:取自 蕭瑩燈 臉書

原文出自老丹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