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言論自由」
成為一個國家的 DNA
或國民的藉口時 – 即自認統統都是神時,
很多人對很多事的判準
就不能僅僅在於
其是否 犯罪 – 法律
而亦在於
其是不是范仲淹的弟弟 –
犯衆怒 –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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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柏林路上。
昨晚有幸來漢堡聆聽來自台灣的國家交響樂團在易北愛樂廳演出。爆滿的觀眾如痴如醉。
再一次,深度感受到台灣人的驕傲!
社會有雜音,難免。人間有音樂,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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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德國哲學大儒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三百歲冥誔之年。
此刻令人想起他的傳世名言(之一):
勉強譯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可也。
「Handle nur nach derjenigen Maxime, von der Du wollen kannst, das sie zum allgemeinen Gesetz werde」.
這句話有其他大同小異的版本,若照句來譯為口語化的現代中文,我建議如下:
「若你個人言行的依據是你自己都覺得可作為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法律,那就 Ok 了/那才叫 Ok。」
「道德」有時的確會有時代的侷促性,也常會是「落伍」的代名詞,因此,進步的社會有時不得不已「法律」來規範言行,以免「泛道德」搯死「開創性」。
但法律的判準,常常最終依舊得回歸到「人心」。但「人心」要嘛多變,要嘛「思變」,因此,「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又是一個重要的判準,「犯衆怒」即須在此情境下理解之。
因此,用康德的角度來說,就是:
「你如果不希望你自己的子女受到傷害,就應該譴責、抵制所有會傷害到別人子女的事或言行。」
康德若現身對台灣人說法,他應該會說:
「你們台灣人不能只知道
曾有『反攻大陸』這回事,
也還要知道有『反躬自省』這件事。」
原文出自謝志偉粉絲頁,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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