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署今天表示,前營建署主任秘書洪嘉宏未申報投資房產及妻子保單,漏報財產逾新台幣 5000 萬元,經法務部裁罰 2 次,共罰 800 萬元確定,創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罰最高紀錄。
依據行政訴訟判決指出,洪嘉宏於西元 2014 年間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現改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他以 2014 年 12 月 19 日為申報基準日,辦理 2014 年度公職人員定期財產申報。
經廉政署清查,他應申報財產,有故意隱匿委託投資 2 筆房產(新店成屋及桃園預售屋)價值 4834 萬元,漏報妻子 2 筆保單價值 280 萬多元。
廉政署發現,洪嘉宏於 2015 年間為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他以 2015 年 11 月 9 日為申報基準日,辦理 2015 年度公職人員卸(離)職財產申報,同樣也故意隱匿投資房產及漏報妻子保單。
法務部於 2019 年 8 月 19 日分別對洪嘉宏 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的不實申報行為,各開罰最高額 400 萬元,共計 800 萬元。
洪嘉宏不服,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其中 2014 年度挨罰案件,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 2020 年底判決敗訴,因未提上訴已確定; 2015 年度挨罰案件,最高行政法院於 2021 年間判決洪嘉宏敗訴確定。
刑事部分,時任城鄉發展分署分署長洪嘉宏等人涉嫌就台南精忠段眷改等案向遠雄創辦人趙藤雄等人期約賄賂,並收受合計 3550 萬元賄款,尚未收受的期約金額 8750 萬元。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洪嘉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 3 罪,以及隱匿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 2 月,案經上訴,由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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