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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秉樞施暴高嘉瑜案 13罪裁定併執行刑2年9月

林秉樞(左)。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林秉樞施暴前民進黨立委高嘉瑜等案遭判刑定讞,他已入獄服刑。檢察官針對林秉樞所犯 13 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等法院日前裁定執行 2 年 9 月,可抗告。

全案緣於,林秉樞與高嘉瑜原本是男女朋友,但林秉樞施暴高嘉瑜,檢方起訴林秉樞。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秉樞行為觸犯多項罪名,包含妨害秘密罪 4 月徒刑、妨害名譽罪 6 月徒刑、傷害罪 8 月徒刑、妨害電腦使用罪 5 月徒刑、強制罪 6 月徒刑、恐嚇罪 4 月徒刑以及偽造文書罪有 7 罪,共 13 罪判處計 2 年 10 月徒刑,其中傷害罪不得易科罰金,其他罪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原審判決無違誤,檢察官、林秉樞上訴無理由,因此上訴駁回,部分罪名不得上訴,部分罪名得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林秉樞不得上訴的罪名各為妨害秘密罪 4 月徒刑、妨害名譽罪 6 月徒刑、強制罪 6 月徒刑及恐嚇罪 4 月徒刑;另外,傷害罪 8 月徒刑、妨害電腦使用罪 5 月徒刑及偽造文書罪的 7 罪(3 月徒刑 2 罪、4 月徒刑 5 罪),可上訴。

二審表示,林秉樞涉犯 13 罪,判處計 2 年 10 月徒刑,其中傷害罪 8 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其他罪得易科罰金,全案未上訴而定讞。

林秉樞去年向新北地檢署報到,未獲准易科罰金,入監執行。林秉樞入獄後,就刑期不准易科罰金部分,向法院聲明異議遭駁回。檢察官就林秉樞 13 罪定讞部分,依數罪併罰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林秉樞指稱入獄逾 1 年 1 月,已深刻反省,請求法院酌定較輕的刑期。

高院認為,林秉樞犯行屬於不同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不相同,審酌罪責程度、各罪關聯性、犯罪次數、被告人格特性、施以矯正的必要性與社會回歸的可能性,日前裁定 13 罪應執行 2 年 9 月,可抗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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