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掛號費上限取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7 日表示,據統計,全台衛生所多數沒有收掛號費,僅部分縣市收費金額最高新台幣 50 元,掛號費都維持現狀,保障社區民眾就醫。
醫療法規定,醫療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掛號費則屬於行政管理費用,不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但衛生福利部還是衛生署時期,避免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差距過大,西元 2010 年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參考範圍,門診上限新台幣 150 元;超過範圍須報地方衛生局備查。
衛福部 4 日公告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即起生效,外界擔憂沒有收費上限,可能影響民眾就醫權益。國健署企劃組長林國甯 7 日晚間告訴中央社記者,台灣大多數縣市均未收掛號費,少數縣市則收取掛號費 50 元。
林國甯表示,衛生所是醫療機構之一,經與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聯繫,考量衛生所是肩負台灣民眾第一線公共衛生及預防保健工作,如傳染病防治、婦幼衛生、疫苗接種等,長期為提供離島與偏遠地區重要基層醫療機構,目前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生所醫療門診掛號費仍維持現狀。
衛生所是台灣社區保健醫療網絡中最基層的據點,行政院西元 1940 年制定公布「縣各級衛生組織大綱」,即明定在各鄉鎮市區設置衛生所,西元 1946 年先行創設 30 所,至 2022 年底全國衛生所家數已達 374 所。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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