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在過年前偷偷摸摸申請把 2-4 樓登記給自己,地政事務所公告到 2/21 期滿,在此之前,NET 應該會提異議。
一般情況下,a 申請登記所有權,跑出 b 異議,說我才是所有權人,地政機關收到後,通常會安排調處,讓雙方表示意見,因為公務員都很怕事,爭議產生了,就是雙方談談看,談不成再用訴訟解決,在法院判決出來之前,地政事務所不會做什麼登記,怕被人家告啊!
但我們不能高估謝國樑的恥度。
沒法院判決,他都可以找警察破門了,可以惡搞你一次,也可以有第二次,反正裁判、球證(地政事務所)都是我的人,喜歡幹什麼就幹什麼,這就是權力!
其實地政事務所一開始就應該駁回市政府的申請的,因為 2-4 樓有產權糾紛,在法院審理中,是眾所皆知的事情,有糾紛的建物,爭議一方可以隨便申請過戶嗎?
那以後大家都這樣搞就好了,先搶先贏。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509 號判決:「如 有 與 登 記 事 項有關而涉及私法 上權利存否爭議時 ,因關於人⺠私權之確定,屬國家司法權範圍 ,人⺠發生私權爭執時 ,應循⺠事訴訟程序由⺠事法院確定之。登記機關既非有權為終局認定之司法機關,登記權利人所申請登記之權利是否確屬存在,在未經有權認定機關確認前,尚不明確,登記機關即應駁回登記之申請,並無准許與否之裁量權限。」
關鍵字:登記機關既非有權為終局認定之司法機關,登記權利人所申請登記之權利是否確屬存在,在未經有權認定機關確認前,尚不明確,登記機關即應駁回登記之申請,並無准許與否之裁量權限。
小結:地政事務所一開始就應該駁回市政府的登記申請的。
現在回來講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謝國樑一定會召開記者會,以戰勝者的姿態宣布市政府取得 2-4 樓所有權了!市政府成功搶走民間業者花3億蓋的合法建物,而且不用花一毛錢!
市政府跟大日簽的是 OT 合約,範圍只有地下停車場 +1 樓,沒有 R,大日要返還的,只能是地下停車場 +1 樓。
每個買賣都有對價,大巨蛋給長達 40 年經營期限,廠商蓋的大巨蛋期滿要移轉,這個就是交換條件,你基隆市政府只給人家 OT,5+3 年,廠商沒義務蓋 2-4 樓,也沒義務給你 2-4 樓,因為市政府不是給 ROT,20 年的經營期限,沒給足相對應的條件,可以強拿人家蓋的 2-4 樓嗎?
2/1 發生的事情,已經夠黑暗了,當你以為這個就是谷底了吧!結果還往下掉了 10 層樓。如果政府可以這樣不經判決搶走 NET 的東西,也可能用這種方式,奪走你我的財產。
你以為政治離你很遠,其實「沒人」是局外人。
要建立法治,很難,要摧毀它,就是一兩天的事情。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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