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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增芝專欄》「東岸商場」招標資訊,為什麼後來又上網?

圖片來源:截自陳增芝 臉書
基隆市政府那份一度消失的「東岸商場」招標資訊,為什麼後來又上網?
因為依據台灣立法院在 2005 年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這是謝國樑必須上網公開的資訊。
其中第 6 條、第 7 條規定如下。更重要的是,最下面貼的第 23 條。
換言之,基隆市政府違反規定,一度隱匿的行為,必須有公務員受到懲罰,否則台灣何以自稱法治國家?
只是不知道法條中的公務員,會是謝國樑?還是承辦的公務員?還是兩者皆是?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二 章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
第 6 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中略)
第 23 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圖片來源:截自陳增芝 臉書

原文出自陳增芝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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