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卡被搜索的事情很瞎。
一般而言,地檢署或法院向「不是被告」的單位(比如網路平台)要求提供文件,都是用一個函文就好了,這個函(命你提出、交付文件)就是一個間接強制處分,收到的單位要遵守,不能說這個是我的財產(伺服器、網友資料),我可以不提供,更不能主張什麼客戶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都由地檢署、法院函調了,還什麼個人資料保護?)
你不提供,人家下一步就是搜索,敬酒不吃吃罰酒。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你不提供,人家下一步就是搜索,敬酒不吃吃罰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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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寫狀子開庭偶而幹樵一下客戶或被客戶狗幹的klaw律師, 請多指教!
現任:宏光展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獨立執業)、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顧問、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基隆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板橋分會基隆分會審查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板橋分會士林分會基隆分會扶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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