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D 卡被搜索的事情很瞎。 一般而言,地檢署或法院向「不是被告」的單位(比如網路平台)要求提供文件,都是用一個函文就好了,這個函(命你提出、交付文件)就是一個間接強制處分,收到的單位要遵守,不能說這個是我的財產(伺服器、網友資料),我可以不提供,更不能主張什麼客戶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都由地檢署、法院函調了,還什麼個人資料保護?) 你不提供,人家下一步就是搜索,敬酒不吃吃罰酒。 圖片來源:截自林智群臉書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函文強制處分 分享 FacebookTwitterGoogle+電子信箱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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