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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專欄》如果台灣的民事訴訟法也這樣規定,一堆訴訟應該可以很快的獲得解決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Capri23au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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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韓媒報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 22 日針對宋智孝與 UZUROCKS 娛樂的勞資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宋智孝勝訴,由於在原告提告之後,經紀公司方面沒有做出任何的對應,因此在沒有進行辯論的情況下,於當天宣布了判決結果,根據南韓《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在收到訴狀後 30 天內沒有提交答辯書的話,法院就可以再沒有進行辯論庭審的情況下直接判決。
如果台灣的民事訴訟法也這樣規定,一堆訴訟應該可以很快的獲得解決。
不過這樣的情況下,「送達」就很重要了,而台灣過分重視「戶籍」不重視「居住地」的問題,也有待解決。
像現在很多年輕人北飄到台北,有了糾紛,法院文件還是寄到戶籍地,除了本人收不到外,還會被爸媽責問到底在台北闖了什麼禍,可是法院才不管你那麼多,反正我已經合法通知你了,你愛來不來隨便你,被告出庭時固然可以要求更改送達地址,可是前提是你有收到第一份法院通知,知道要出庭。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QuinceMedia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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