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或減輕父母的扶養義務」這件事,對於某些人來說,其實相當困擾。這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但都令人覺得某些法律的規範與某些法院的判決,相當莫名其妙。
第一種情況,就是父母主動去法院要求子女扶養。基本上,就算爸媽有工作能力,只要爸媽沒錢、子女成年,他們就有權利要求子女負擔扶養費。一般而言,法院判決的金額都不會太高,會以各縣市的最低生活水準計算,法院會依照每個人的經濟能力去判定金額。因此,只要不是獨生子女,每個人大概就是要給付幾千元上下。
當然,如果爸媽根本沒有盡過扶養小孩的義務,或是曾經對小孩有重大虐待的行為,不論是家暴、性侵害,子女就可以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法院會在調查事實以後,決定要不要減輕或免除子女的義務。
不過,只能往後免除,不能溯及既往。換句話說,法院裁定生效以後,才不用養爸媽,生效之前都還要負責。
這還算好的。
不好的是第二種情況。爸媽倒在路邊,被路人送去醫院或療養機構。這時候,社會局就會出面聯繫子女,要求子女要支付療養費用。一般而言,一個月大約是三萬五千元。社會局會發函、打電話聯繫子女。如果子女不願意出面、不想溝通,社會局會直接認定子女要負責,並且可以強制執行子女的資產。這時候,子女只能跟社會局打行政訴訟。這種情況下,社會局有很大的權力,可以認定子女應該負擔多少費用,如果子女希望減少或免除,就得要回到第一種情況,到法院訴訟。法院如果認定可以減免,社會局才會根據法院的認定給予減免,但是在法院裁定前,仍然要負擔全額,因為一樣是往後生效,之前的費用還是要給。
好喔!那是不是可以在爸媽向法院請求之前、在爸媽路倒之前,先下手為強,到法院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呢?
理論上來說,可以。但實際上來說,法院會駁回。因為法院認為,爸媽並沒有向子女請求,所以不同意子女先請求。可是,法院卻又認為,這種請求一種形成權,只能向後生效,對於子女來說,就會相當不公平。畢竟爸媽沒養我,這是事實,為什麼法院不讓我預先請求,免得以後有人來找我麻煩?非得要等到爸媽或是社會局出現,我才能向法院主張,而且還不能溯及既往?
或許法院的考量是這樣,如果子女先來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本來爸媽還沒想要跟子女要錢,現在可能就順著這個免除扶養費的訴訟,反而對子女提告,要求扶養費。法院也會認為,如果爸媽不想跟子女要錢、爸媽現在還有錢,那麼子女就不用給錢,既然不用給錢,那麼免除扶養義務就沒有意義。但是,既然社會局跟子女要錢,不會溯及既往,那麼法院是不是也應該要讓子女可以提前主張?
有些人會這樣想,「可是,我快活不下去了,不找孩子,我還能找誰?嗟哉斯徒輩,其心不如禽?」或許,站在「養兒防老」的光緒時代思想裡,這麼說也沒錯。可是,在法院裡,通常有一種趨勢:「年輕時對家庭越不負責的人,年老後越會希望孩子承擔扶養義務。」
真的愛自己孩子的人,是寧願自己過得不好,也不會願意向孩子開口要錢的人。
現在生活很容易嗎?孩子沒有翅膀、沒有肩膀、沒能耐,想送自己一份生日驚喜,摸摸口袋卻只有五百,就只有五百。你覺得孩子要如何「孝親」?
畢竟,當我們含辛茹苦的抱著孩子、泡著牛奶,總不是想著,孩子快長大,以後要養我。既然不是這樣,為什麼老了以後,會「突然」想要讓孩子養我們呢?至於社會局與法院,放過這些孩子吧!每個不想養爸媽的孩子,他們的背後,其實都有很多的辛酸史。
原文出自呂秋遠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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