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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專欄》報導幼稚園名稱、刑事案件的成年加害人,違法嗎?

圖片來源: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台北市有家幼稚園,從去年開始,就傳出至少有六名女童被性侵害,報案的家長甚至多達十二位,最近台北地檢署才把這名嫌犯起訴。但是,我們可以發現,媒體對於這件事,幾乎沒有報導。據說,這是因為媒體認為,報導兒童與青少年性侵害案,會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的規定,也就是:「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可是,這根本就是胡說八道的「認為」,這個立法條文的意思,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讓他們保有空間,所以不能揭露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當事人、被害人的姓名、個人資料,例如,之前發生南投的性侵害案件,就是因為加害人是少年,所以即便是加害人,也不能報導他的姓名或個人資料。可是,報導幼稚園名稱、刑事案件的成年加害人,這到底有什麼違法的問題?
不報導會怎樣?去年就已經報案,在媒體不報導、台北市政府不主動公布的情況下,幼稚園繼續招生,家長繼續把孩子送進這裡,誰要負責?
我們沒辦法期望媒體想要或不想報導什麼,但是立法院可以修法,要求縣市政府至少可以建立公開資訊網絡,把涉嫌虐童、性侵害等等的幼稚園、托嬰中心等機構名單,提供給家長參考。否則,對家長與孩子的保障在哪裡?孩子養這麼大,不是送去讓這些人侵害的,好嗎?

圖片來源:截自呂秋遠臉書

原文出自呂秋遠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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