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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憲專欄》網紅言論自由:無限的權利還是社會責任?

圖片來源:芋傳媒
言論自由是指個人無需擔心政府審查、限制或法律制裁的前提下,享有表達觀點和想法的權利。
正如伏爾泰所說:“我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然而,這並不是說個人可以逃避來自社會或他人的批評或反應強烈。
雖然法律禁止政府基於言論內容進行打壓(例外情況包括仇恨言論、煽動暴力或誹謗),但它並未賦予個體免於社會反彈、職業後果或人際緊張的豁免權。
言論自由雖然賦予你發聲的權力,但並不免除你的言論可能帶來的社會評價或後果。
言論自由指的是一個人在沒有審查、限制或法律懲罰的情況下,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意見的權利。
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個人可以免於批評或後果,特別是來自社會或私人實體的後果。
有些人可能認為”言論自由”保護他們免於批評,因為他們將「法律保護」和「社會個人後果」混為一談。
一個公眾人物可能發表有爭議的言論,並主張他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他們確實在法律上受到保護,但這並不能讓他們免於公眾的反彈,因此可能對發言者產生「反感」、「抵制」或「排斥」。
雖然言論自由意味著你可以表達你的觀點,但它並不能讓你免於因這些觀點而受到的批評或後果,「其他人也有權表達他們的反應」。
正如霍姆斯所指出:“你的自由以別人的鼻尖為界。” 換句話說,每個人都有權回應你的言論,並對此作出他們自己的判斷。
這些在民主國家基本的道理,在台灣人民的生活真是相當的缺乏,三不五時就有人搞不清楚言論自由的基本常識,還用抄家這樣的用語有夠離譜!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RyanMcGuire

原文出自李忠憲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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