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 TaroNews - 台灣觀點.芋見真相

重大公安事故頻傳 法務部提修法加重過失致死罰則

屏東明揚工廠爆炸意外釀重大死傷。圖片來源:中央社

屏東工廠大火釀嚴重死傷;法務部表示,鑑於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頻傳,刑法的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處有期徒刑 5 年,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因此法務部擬具修正草案,加重處罰,可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27 日將邀請法務部長蔡清祥等人,就「明揚科技公司大火釀嚴重傷亡,針對近年公安意外頻傳,檢視我國現有公安相關法制層面之缺失,並進行檢討及改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根據法務部所提報告指出,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於第一時間即啟動偵查,並動員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屏東分會協助家屬,即時提供後續關懷、服務。

法務部指出,針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原因,以及有無涉及刑事不法等,屏檢將儘速查明事實,依法究明相關責任,給死者、家屬及社會一個交代。

關於法制問題,法務部表示,鑑於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頻傳,對於一行為侵害數生命或身體法益,依想像競合犯法理,從一重處斷論以一罪,均適用刑法第 276 條侵害個人法益的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處有期徒刑 5 年,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符。

法務部表示,為避免此類重大公安事故有情重法輕情形,法務部擬具刑法第 276 條修正草案,就過失致死罪,區分其情節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另增訂加重處罰規定,法條文字內容為:「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 3 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 1 0 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修正草案仍在委員會排審中。

為何檢察官無法逕依職權扣押明揚公司財產;法務部說,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但明揚公司的財產目前難認是犯罪所得,從而並非「得沒收之物」,檢察官尚無主動對明揚公司財產聲請保全扣押的依據。

法務部說,不過為了保障死傷家屬法律權益,台灣高等檢察署將責請犯保屏東分會,持續安排律師提供法律諮詢與訴訟程序協助,並研議訴訟程序的救濟途徑。

此外,為避免工廠脫產,犯保屏東分會即時協助家屬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程序,但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指出,該件債權人就假扣押的原因,尚不足以釋明假扣押的原因,即使債權人等陳明願供擔保,也不能認為已補釋明的欠缺,依法自不應准許其假扣押的聲請,且無限期命補正的必要,因此裁定駁回。

法務部表示,本案正由犯保協會會同協助律師研究,是否提起抗告,而後續假扣押擔保金部分,犯保協會會依犯保法規定,經審查後由犯保協會出具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以協助家屬儘速完成保全程序。

(新聞資料來源:中央社)

邀請您加入「芋傳媒」的粉絲專頁
邀請您加入「芋生活」的粉絲專頁
我知道了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