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陳超明等人被控貪污案,二審審理中,被告、陳超明辦公室主任梁文一因有與妻兒一同出國旅遊的需要,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 9 天。法院以難認有出國急迫性等,駁回聲請。
立委陳超明等人被控貪污收賄案,檢方查出,陳超明於西元 2020 年 1 月 9 日收受賄賂新台幣 100 萬元,辦公室主任梁文一收賄 50 萬元。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陳超明 7 年 8 月徒刑、梁文一 5 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依據高院裁定指出,梁文一提出聲請書主張,他積極配合司法程序,歷次開庭均遵期到庭,無任何逃亡行為,因兒子長期住校,平時與他聚少離多,僅剩開學前短暫假期得以出遊,再加上妻子是空服員有機票優惠,請求准許 9 天暫時解除限制出境,讓他能與妻、兒出國旅遊,願以現住房屋或法院認為需要的保證金提供擔保。
法院考量,梁文一與家人一同出國旅遊並非維持生活所必要,難認有出國的急迫性與必要性,且他與家人旅遊散心的地點,並非一定得出境,國內旅遊並沒有受到限制,難認本件有出境必要性及絕對不可替代性;梁文一遵期到庭,與他若解除限制出境後是否滯留國外不歸,並無必然關係,不得作為本案是否解除限制出境的依據。
高院日前審酌,以本案目前審理進度、梁文一涉案罪責輕重、有罪判決可能性、出境必要等,認為基於保全本案審判程序順利進行或後續可能刑罰執行的重大公共利益目的,限制梁文一出境已是較輕微的替代保全手段,本件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可抗告。(新聞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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