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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涉販毒警詢上銬被認不正方法 刑事局:依法用銬

高雄男子涉販毒上銬做筆錄,偵訊自白無效被判無罪惹議。警政署刑事局今天表示,尊重法官個人心證,但呼籲應重視員警執法的人身安全和所負法律責任,依法使用警銬應有社會支持。

聯合報報導,高雄 1 名李男涉嫌販售毒咖啡包給盧姓少年,法院審判認為檢警無李男販毒直接證據,且他在審判時翻供否認販毒,並稱警詢違法使用手銬,無證據力且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李男無罪;此一判決讓基層警炸鍋。

對此,刑事局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警政署尊重法官的個人心證,但呼籲法院在審酌員警於警詢階段是否對被告或犯嫌上銬等議題時,應謹慎考量是否確實有壓制犯嫌自由意志而導致不正詢問,並應重視第一線員警執法處理案件的人身安全和擔負的法律責任。

刑事局指出,過去曾發生經逮捕或自行到案的被告或犯嫌在起初態度配合無異狀,但卻突發脫逃、跳樓,甚至拿取員警所使用物品自殘、自殺或攻擊警方,更不幸的還曾發生員警不幸被刺死悲劇,造成無法彌補的結果。

同時,經逮捕的犯嫌一旦脫逃成功,員警還須擔負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刑事局說,實務經驗讓員警汲取教訓,面對每名犯嫌從逮捕到解送地檢署前都不可輕忽懈怠,不僅是為完成警方任務,更為保障自身和同儕的執勤安全,且同樣保護被告或犯嫌的人身安全。

員警維持社會治安責無旁貸,刑事局表示,但社會也應保障員警合理合法維護自身的生命、身體安全,員警依法使用警銬也應有社會支持,以免員警憚於執法,才能真正保障案件雙方的人身安全兼顧警方任務順遂執行。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所教授兼所長、中華警政研究學會副理事長許福生也表示,被告或犯嫌上銬與否,要考量是否壓制其任意陳述與安全戒護兩者的平衡,並認為現行法制下,偵查中上銬並不表示其任意陳述性會受到壓制,反之安全戒護才是上銬與否重要考量。

許福生指出,販毒者常見情緒不穩、人格異常、喜愛說謊和頻尿等情形,逃跑機率非常高,且北市疫情期間就曾有名蔡姓毒犯在警局接受檢察官視訊偵訊後,等待簽名時竟趁在場戒護員警疏忽之際脫逃,即便警方 30 分鐘後將人逮回,員警事後仍被依過失致依法逮捕之人脫逃罪函送,最後處分緩起訴 1 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 3 萬元。

關於不正詢問,許福生認為,重點應在於警詢方式有無足使受詢問者無法出於任意性而回答,若不符合此要件,且是基於戒護安全考量,自然不宜貿然將其視為不正詢問方式。

他提到,至於犯嫌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為另一個問題,不可因自白內容經調查後認與事實不符,就認為上銬詢問即屬不正方法。為保障案件雙方人身安全並兼顧員警任務順遂執行,本案應上訴,尋求上級法院救濟。(新聞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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