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定義,雇主若經認定有性騷擾,最重處新台幣 100 萬元罰鍰,懲罰性賠償最高 5 倍;雇主接獲申訴和調查結果,都要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影集「人選之人—造浪者」引發台灣 MeToo 浪潮並加速政府修法腳步。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 28 日已完成三讀,而勞動部主管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今天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 30 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或受害人不服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此外,新法也延長權勢性騷申訴時效,明定為知悉事件起 3 年,或自事件發生起 7 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 3 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 1 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 10 年就不予受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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