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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憲專欄》誤會言論自由的意義

「館長」陳之漢。資料照。 圖片來源:中央社

從阿館和丁特的例子,言論自由常常被誤解。

言論自由指的是一個人在沒有審查、限制或法律懲罰的情況下,表達自己的想法和意見的權利。

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個人可以免於批評或後果,特別是來自社會或私人實體的後果。

有些人可能認為”言論自由”保護他們免於批評,因為他們將「法律保護」和「社會個人後果」混為一談。

從法律上來說,政府不能因為內容而壓制言論(少數例外,如仇恨言論、煽動、誹謗)。

但這並不能保護某人「免於社會反彈」、「職場後果」或「人際關係的破裂」。

例如,一個公眾人物可能發表有爭議的言論,並主張他們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他們確實在法律上受到保護,但這並不能讓他們免於公眾的反彈,因此可能對發言者產生「反感」、「抵制」或「排斥」。

雖然言論自由意味著你可以表達你的觀點,但它並不能讓你免於因這些觀點而受到的批評或後果,「其他人也有權表達他們的反應」。

網紅「館長」陳之漢。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原文出自李忠憲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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