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那一代的男性,甚至包括女性,所受的教育諸多鐵律之一就是「男尊女卑」,且多是以潛移默化到不自知的方式進行。
如此,若從「男尊女卑」演到「女倒男揹」,也就不足為奇了。
結果,我們都(曾)是不自覺的沙豬。
而沙豬沒有「性騷擾」,只有「吃豆腐」。
1982 年秋天我負笈德國,挑未來博士論文指導教授時,選的第一門進階文學課程就是某教授開的「當代女性文學」。
我戰戰兢兢、極其認真準備的課堂報告學期結束後,教授把它收進他隔年出版的專書《Karin Struck》裏,那是我的第一篇發表,同時也獲得出版社兩百馬克(約值新台幣四千元)的稿費。
在準備這篇四十五分鐘的課堂報告的過程中,我閱讀、接觸到許多相關理論、分析、研究資料,也在那一學期的課程裏,我交了一個好朋友。她聽了我的報告後,邀我出席她們的「女權運動讀書會」。
那一次,讓我眼界大開。我是唯一受邀男生,只能聽,不能發言。十幾個女生當晚討論的一個議題就是:被性騒時,怎麼反應才恰當?
她們舉的實例就是「在公共場合裏,有男性直勾勾著盯著你的胸部時,你可以如何反擊?」我一直記得,其中有個女生回說:「我的經驗是,絕對不要驚慌或不知所措。你就直勾勾地以不屑的眼神反盯著他的 GG 部位,保證他會驚慌失措,自討沒趣地離去或挪開眼神。」
五年後,我的博士論文寫的就與十九世紀男性作家作品裏的女性命運有關。
返國任教後,對應「性,別研究」,我寫過幾篇「性別研究」的論文,宣讀或發表。
這次的台灣版 MeToo 運動,我認為很有意義,也特別注意被指控者(男性)的反應。
有的極感愧疚,無爭辯,道歉,甚至宣布自此退出公共領域。有的道歉,但宣稱「喝到斷片,完全不知作了什麼事」,也無限期停止公共活動,但隔兩天,搞了個「自我告發」,要司法「查明真相」。
有的則聲稱「用肚子(頂)又不會懷孕」,臉皮厚如鋼板。有的臉一橫,直接烙一句「去告我啊!」
這些,除了「用肚子(頂)也不會懷孕」那位,用膝蓋想也不用懷疑,被判「性騷」確定外,其他,誰對誰錯,我不知道。
但是大家都知道,「性騷」很難舉證,可說是物證、人證都難也。
因此,一但被指控者聘律師告指控者破壞名譽或誹謗時,我就特別細讀被指控者的第一個反應或聲明。
今天讀到,被指控性騷的綽號「黑人」之某綜藝界男子反告了指控者藝名「大牙」某女藝人,要求她賠償一千萬元。
我連想起以前的「黑人牙膏」,是否變成「黑人大牙告」了?
於是,我去仔細看了被指控者第一時間請律師發表的聲明,就有了以下的想法:
聲明寫著「⋯⋯2012 年 7 月香港製節目行程,當事人均為團體行動,絕無周宜霈(按:即「大牙」)女士指稱私人獨處之事實,周宜霈女士之指控毫無根據、全屬虛偽不實。當事人行事坦蕩,如有行為缺失絕對願意積極面對,但若有不實指控,無端耗費社會大眾視聽及媒體資源,實為不妥。本律師將依當事人委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被指控者反駁或否認被指控的內容時,事關重大,措詞非常值得研究。
既然是否認指控,那「周宜霈女士(之指控毫無根據、全屬虛偽不實」這句話就已簡短有力,充分達到否認的目的了。
為何還需添上後面這句話:
「當事人行事坦蕩,如有行為缺失絕對願意積極面對,但若有不實指控,無端耗費社會大眾視聽及媒體資源,實為不妥。」
首先,「當事人行事坦蕩」不是否認或反駁的用語,而是「敢作敢當」的?諾,故後接「如有行為缺失(,)絕對願意積極面對」。
這樣的句型和前面用「虛偽不實」而不用「虛構揑造」,可放在一起讀。
然而,「若有不實指控」後面接的句子,照理應該是「造成本人名譽受損」才對,卻直接跳到廣義的第三者——社會大眾:
「無端耗費社會大眾視聽及媒體資源,實為不妥。」
因此讀至此,就會產生一個疑問:「本律師將依當事人委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那,並非要追究「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的責任,而是要追究「耗費社會大眾視聽及媒體資源」的罪過嘍?
那,去提告的不就應該是「社會大眾」,嗎?怎麼會是他?
很值得關注的一個案件。
***
與本案無關:
在這種至今對女性猶危機重重,犬牙交錯的黑社會裏,身為兩個女兒的父親,我不由想起,1982/83年,我在德國某個教室裏聽到一位勇敢女性的那句話:「絕對不要驚慌失措!」
我要補一句,任何情況下都如此。
原文出自謝志偉粉絲頁,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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