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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洗錢、偽證2案 裁定合併執行刑1年2月

前總統陳水扁兒子、前高雄市議員陳致中(中)。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總統陳水扁之子被控為掩飾龍潭購地案及南港展覽館犯罪所得,判刑 1 年定讞。由於陳致中先前曾因偽證罪判刑定讞,檢察官聲請 2 罪定執行刑。高院日前裁定執行 1 年 2 月。可抗告。

全案起於,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 4 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高院更二審依洗錢防制法判決吳淑珍有期徒刑 2 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 299 萬 8352.4 美元沒收;黃睿靚判處 10 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 100 萬元,緩刑 4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 100 萬元;陳致中則遭判刑 1 年,併科新台幣 150 萬元罰金、扣案洗錢財物 816 萬 9015.3 美元沒收。

最高法院今年 4 月底將吳淑珍部分發回高院更審,並駁回黃睿靚及陳致中的上訴定讞。陳致中 5 月 11 日入監執行,入監當天繳清 150 萬元罰金;另外,黃睿靚 5 月 17 日繳清 100 萬元罰金。

檢察官就陳致中 2 案定讞部分,依數罪併罰規定聲請定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審酌犯罪情節、態樣,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兼衡陳致中對量刑表示無意見,裁定 2 案應執行 1 年 2 月。可抗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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