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伯祥律師那個案子我不清楚,沒辦法講,不過有一個概念要釐清,律師不是不能接觸訪談證人。律師倫理規範第 16、17 條規定
律師是可以接觸訪談證人的,但要遵守一些規定,比如:不能叫證人做偽證。其實不要說證人,一般民眾只要上法院,都會很緊張,我一個當事人,刑案被告,下午 2:30 的庭,他說他凌晨三點就起床,把我的答辯狀背起來。有的告訴人要轉證人做證,開庭前拿了一張紙條,我說那個是什麼,他說怕自己忘記,我說檢察官法官都不喜歡證人帶小抄喔,你進去還是收起來,結果進去還是拿出來直接看,還照上面寫的回答,連檢察官都發現了。
證人還有幾個問題:
- 講話很容易跳來跳去,沒按照時間順序講,亂講的情況下,律師都聽得很模糊,不知道他在供三小,開庭時就更慘了。
- 證人有時候會很執著講某個點,花很多時間講那個其實不是很重要的點,浪費大家時間。
- 有時候時間經過太久,證人記憶模糊,連有文件(匯款單)的事情都亂講一通,這時候就需要律師先開會,透過文件恢復他的記憶。
- 對於某些重要的點,說法反反覆覆,有時候說那個是拍,有時候說那個是打,欸到底是什麼情況,可不可以想清楚再講啊?
我的習慣是開庭前不太跟證人接觸,避免被講說教證人怎麼講,反正證人有什麼狀況,還是可以透過詰問技巧還原真相,
但這不代表律師都不能接觸訪談證人,律師可以接觸訪談證人,但要遵守一些遊戲規則,不能因為律師有跟證人接觸,就直接咬定律師跟證人有串證。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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