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黃國昌學長希望擔任法務部長?他是不是以為法務部長是追查犯罪的主體啊?這就跟電視劇上檢察官佩槍追捕歹徒,一樣好笑欸。
念過法律的應該都知道,檢察總長、檢察長才有指揮偵查犯罪的權力吧?法務部長主管的是行政事務,檢察官人事、監獄管理、要不要槍決死刑犯(黃國昌主張廢死,會簽嗎?)不是偵查犯罪。
當然法務部長對檢察長有人事權,可以決定檢察長是誰,所以他對檢察長有實質影響力。
不過這個年代,哪個法務部長敢下條子指示檢察長辦案子?大概會被幹到翻掉吧?!黃國昌學長那麼想辦案,當年應該去當檢察官才對啊?
相關法條:
- 法院組織法第63條: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 - 法院組織法第64條:
檢察總長、檢察長得親自處理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之事務,並得將該事務移轉於其所指揮監督之其他檢察官處理之。 - 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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