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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同婚專法納共同收養子女規定

圖為台灣同志伴侶圍圍(右)、喵喵(左)牽著收養女兒肉肉,散步回家。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條文,讓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立法院會 2019 年 5 月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 2 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現行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條文規定,「第 2 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立法院會16日三讀修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讓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圖為民進黨立委范雲(左1)、鄭運鵬(左4)、蘇巧慧(右4)等人在議場持「保障跨越血緣的愛」標語合影。圖片來源:中央社

 

不過,許多立委認為,現行的同婚專法,沒有辦法像異性配偶一樣,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2022 年 5 月 12 日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范雲、國民黨立委鄭麗文、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條文修正草案。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按范雲等 20 人提案初審通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 5 月 9 日進行朝野黨團協商,做些許文字修正並達成共識。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討論時,在場立委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第 2 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條文規定,相同性別之 2 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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