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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用電大戶條款無助減碳 環團告經濟部開庭

環團等認為經濟部已上路「用電大戶條款」不足規範企業且無助綠能減碳,提起氣候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日開庭,原告代表綠色和平專案主任鄭楚忻(右)、律師簡凱倫(左2)、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左)及台北巿居民林季蔚(右2)出庭。圖片來源:中央社

綠色和平基金會等團體認為「用電大戶條款」並未有效規範企業且無助減碳,提起行政訴訟,請法院令經濟部修訂條款。法院今天開庭,雙方就司法能否令行政機關修訂條款爭辯。

綠色和平基金會另發布新聞稿指出,本件為台灣首宗氣候訴訟正式開庭,經濟部用電大戶條款成效不彰,公民團體盼司法落實氣候正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開庭,原告綠色和平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分別委任律師簡凱倫、郭鴻儀出庭,原告之一的台北巿居民林季蔚也出庭;經濟部則委任律師出庭。

法官陳雪玉詢問,撇開都巿計畫,目前實際上有無向法院請求令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等情形;以及請兩造說明,經濟部有沒有依照再生能源條例等規定推廣目標及依立法授權意旨訂立「用電大戶條款」,因為如果有,就沒有本件訴訟問題。

簡凱倫表示,經濟部沒有好好立法,因為草案過程,並無委託外部單位的研究報告或客觀研究數據,以作為規範制定裁量基礎;經濟部委任律師則說,經濟部立法過程符合相關程序,例如開 7 次座談會以及 5 次協商會議,依據多數找到共識,再依程序立法。

法院令行政機關修法部分,簡凱倫表示,曾有判決案件就噪音管制法令行政機關為一定做為,本件在氣候變遷脈絡及國家不做為之下,不得不採取訴訟方式,可以想見若有判決將是指標案例,且今天追加聲明確認之訴,即經濟部有義務就立法意旨去修訂「用電大戶條款」。

經濟部委任律師則說,在程序部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有疑問,像是請求法院令經濟部修法、提告者是否適格以及是否能依環境基本法 34 修,做為公民訴訟依據等;實體部分,最高行政法院判例顯示,行政與司法為兩權分立,司法應尊重行政機關裁量權。法官庭末諭知,本件候辦。

全案緣於,經濟部於西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並於 2021 年 1 月 1 日上路。

「用電大戶條款」規定,用電 5000 瓩以上大戶,5 年內需建置 10 % 綠電,盼能建立企業使用綠電典範,將影響約 300 家企業,可創造約 1GW 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後續每 2 年會定期檢討適用對象範圍。

綠色和平基金會與環境法律人協會及來自台北巿、新北巿及屏東縣的 4 名居民共同於 2021 年 2 月 3 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控告經濟部。

原告主張「用電大戶條款」受規範企業少且疏於減碳,不僅拖累台灣能源轉型進度,更將人民置於極端氣候帶來的災害風險中。

原告請求法院令經濟部應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規定揭示的「抑制溫室氣體排放」、「配合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法定減碳目標」、「因應我國氣候環境」及「達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法定推廣目標之立法授權意旨」,修訂「用電大戶條款」。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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