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將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確定義何謂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等,並將在法條裡註明具體身心虐待規範與樣態,讓法益統一,認定上回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法務部公告民法「父母懲戒權」修正草案,父母不得精神暴力、體罰子女,衛生福利部也將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確定義何謂身體暴力、精神暴力等。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今天告訴記者,所謂的不當對待,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49 條已有清楚規定,但其中所指「身心虐待」範圍很廣。
張秀鴛說,就兒童權利公約( CRC )的精神,任何不法侵害或不當對待,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及疏忽照顧等都算,由於每個縣市在實務認定上有出入,除從寬從嚴還加上條件,例如要長期、連續且導致受傷等。
張秀鴛表示,因此認為應該要重新解釋,讓法益統一,認定上回歸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不是因為法務部修民法管教權才跟著修訂,而是每隔一段時間,就會重新檢視兒少權益法。
張秀鴛進一步解釋,在教養孩子過程中,教育儘量用比較正當、沒有負面學習的方式,養育也是應盡全力用愛心養育,避免負向學習,例如打屁股甚至打耳光,當孩子發現一個巴掌打下去立刻閉嘴有用,就可能學起來,這就是不好的教養方式。
至於父母的管教方式有無違法,張秀鴛說,這就要檢視打孩子是否打成習慣、對孩子造成怎樣影響等,不會一個打屁股就違法,通報是一件事情,「有沒有構成不當對待而違法又是另一件事。」社工將進行調查和評估確認,後續也提供家長相關資源學習好的教養方式,不是立刻就認定違法。
但有些舉措確實失當,張秀鴛舉例,實務上曾看過有些父母因為孩子寫作業拖拖拉拉,就拿出愛的小手、藤條懲罰,還有些父母為了逼小朋友乖乖坐著吃飯,不要跑來跑去,就用繩子把孩子捆綁在椅子上,都可能涉及不當對待。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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