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鴻海資深副總經理廖萬城涉收佣金刑事部分確定。鴻海認為廖男等人造成損失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廖男等人應連帶賠償約新台幣 4500 萬元(日圓 1 億 8374 萬餘元及人民幣 34 萬元)。
廖萬城與前鴻海 SMT 技委會經理鄧志賢被控透過白手套郝緒光從 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 12 月間,向鴻海集團供應商,依交易金額一定比例,違背職務收受供應商給付佣金(回扣)。最高法院判處廖萬城有期徒刑 2 年、鄧志賢 1 年徒刑、郝緒光判刑 6 月確定。
鴻海公司認為,廖萬城等人所為,導致供應商認為鴻海容任員工收取不當利益、破壞公平誠實交易原則而有商譽損失,並讓鴻海喪失與供應商經由正當議價程序,以取得最佳優惠報價及獲取最大議價降幅的採購利益,向法院提告求償。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廖萬城、鄧志賢、郝緒光所為確實造成鴻海損失,鴻海求償有理由,判決 3 人須連帶給付鴻海,日圓 1 億 8374 萬 5296 元及人民幣 34 萬元,共約新台幣 4500 萬元。全案可上訴。
另外,鴻海認為廖萬城收取供應商佣金,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提告求償。最高法院今年2月判決廖萬城須賠償鴻海 77 萬餘美元,折合約新台幣 2000 萬餘元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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