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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女老師案 員警:警職法合理懷疑規定應明確

音樂女老師詹慧玲遭警壓制逮捕案,涉案員警遭判刑。基層警認為,警職法「合理懷疑」規定應明確化,在實務上會以其他法規達到盤查目的;民眾若有疑問,可要求填寫異議紀錄表。

詹慧玲遭中壢警分局員警壓制逮捕案,桃園地方法院昨天宣判,員警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各處有期徒刑 4 月、6 月,僅前者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對此,基層員警認為,從 2003 年 12 月施行的警察職權行使法應用在實務時,因現場狀況多變,法規無法定義到所有情形,例如在「合理懷疑」就不太明確,只能由員警自行判斷,容易引起後續法律問題。

從警 10 多年的基層員警表示,針對警職法第 6 條提到的「合理懷疑」,應有更明確描述,讓第一線員警盤查時,不會因誤解現場狀況或情緒等,出現過度執法,造成後續法律問題,且警職法有些內容已不太符合現今執勤狀況。警方執行盤查時,應再三告知民眾涉及違法問題,真的難溝通,才須動用強制力。

從警 8 年多的員警指出,警職法部分規定的定義不明確,實務執行確實有難度,但員警執行盤查前,應熟悉相關法律,若真的遭申訴才能站得住腳,其實員警因盤查被起訴的案件不多。

員警表示,透過盤查才能得知對方是否涉及犯罪,但要看個人從警經驗及技巧,且盤查對象無異常行為,例如眼神閃爍等,其實民眾當下提出異議,應該讓人離開。

在警界近 20 年的員警說,執勤時很少依警職法盤查民眾,因法令文字籠統,例如「合理懷疑」部分,無明確定義或詳細文字敘述,通常會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其他法令,強化刑事蒐集的證據。

員警指出,以桃園女音樂老師案為例,警方在執行盤查沒問題,但後續強制方式有些過頭,因對方無攻擊警方,如何減少盤查民眾後引發糾紛,除警方法律素養要夠,另外情緒盡量不要被影響。

至於基層警是否會因衝績效而盤查民眾?受訪員警皆認為,確實會有,因透過盤查進而逮捕犯嫌,會比被動獲報破案,更容易拿到相關獎勵。

員警表示,民眾遇盤查時,被要求出示證件等,若認為警方執法有問題,可拒絕,或要求索取填寫「異議紀錄表」,警方應提供表格,紀錄表可當成後續訴訟的依據,確保權益。

警政署指出,去年 4 月已修訂「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讓執法要件更明確化,提供第一線員警執勤時能遵循,進而保護民眾權益,並兼顧維護治安效能,後續會持續強化基層教育及落實各項執勤標準作業程序,並督促各警察機關強化程序完備及精緻執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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