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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某公所秘書酒駕延宕移送 懲處派出所長等3人

台東某鄉公所秘書酒駕未立即移送引議。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東縣某公所秘書酒駕肇逃,被逮捕 15 天後才遭函送,縣議員質疑有人關說。警方指出,事發 40 分鐘後即找到當事人,經查未疏縱人犯,懲處相關派出所長、副所長及偵查員等3人。

台東縣大武鄉公所張姓秘書 11 月 17 日酒駕擦撞路邊車輛肇逃遭警方逮捕後, 15 天才被函送。台東縣議員林參天今天在台東縣議會質詢台東縣警察局長葉超鴻,質疑有人關說且疏縱人犯未依現行犯移送台東地檢署。

葉超鴻答詢表示,警方約在事發 40 分鐘後找到涉酒駕肇逃者,不算現行犯,但如果是他處理,會馬上移送。

葉超鴻指出,駕車的張女涉肇事後離開現場,經民眾發現後報案,員警大約 40 分鐘後找到張女,但她拒絕酒測,大武鄉長黃建賓隨後有到場,但並未關說,反而是協助警方勸張女接受酒測,結果酒測值為每公升1. 07 毫克,員警當下開出酒駕、肇逃等3張罰單。

有關未立即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葉超鴻表示,是因承辦員警認定張女並非現行犯,接著因承辦員警感染 COVID-19 ( 2019 冠狀病毒疾病)被隔離,才未及時函送。

葉超鴻說,承辦員警有打電話請示偵查隊值班人員是否應移送法辦,但偵查隊的答覆是「自行研判」,承辦員警自行研判的結果就是非現行犯,不須隨案移送。

他指出,此案雖無吃案、疏縱人犯問題,但警局檢討後對3人做出懲處,首先是當天的偵查隊值班人員,不應叫派出所員警自行研判,應該是請示檢察官。

另外,葉超鴻表示,派出所所長及副所長等2人因未指派承辦員警的職務代理人即時處理此案,引發外界議論,予以懲處;至於承辦員警,未受到懲處。

林參天會後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葉超鴻講出「 40 分鐘後找到人犯不算現行犯,且拖延 16 天直到他 (林參天)關切,警方才將人犯函送法辦,這樣不算吃案」的說法,無法置信。

對此,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筱茜表示,日前她曾親自到警局了解此事,警察局長允諾會詳細調查,並會將調查結果回報地檢署。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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