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法通過,公開發行公司財報重大資訊揭露不僅要考量量化因素,還須考量質性因素,自 2022 年的年報起,財報應揭露特殊關係人交易或不普遍交易,而非僅以金額多寡為重大揭露考量。
金管會今年 9 月公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已完成預告程序,將在近日發布上路。
此次共有 2 大修正重點,首先,金管會明定財報資訊揭露的「重大」定義,除了以往量化因素,再擴大納入質性因素,並自 2022 會計年度起適用。
其次,為加強對會計變動的監理,除了券商及期貨商不得在年度中自願變更會計政策外,為避免發行人自願在年度中改變會計政策選擇,以致同一會計年度中已公告申報的財報造成投資人誤解,金管會明定公司應評估此會計政策變動對當年各季財報影響數,若已達重編財報標準,應重編財報,並自 2023 會計年度起適用。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張子敏指出,以往公發公司僅用量化因素衡量是否重大到必須在財報揭露相關資訊,此次修法後,將擴大要求公司應針對質性因素,例如性質是否屬於關係人交易、非常規交易、非預期差異及重大趨勢變動、與企業所處產業或經濟環境攸關資訊等,評估是否應在財報揭露資訊。
舉例而言,過往關係人交易若金額不高,公發公司不一定會在財報揭露相關資訊,不過此次修法後,金管會要求公發公司不僅要考量量化因素,還應衡量質性因素,在財報揭露較特別的關係人交易或不普遍交易等。
又或者,今年爆發俄烏戰爭,政經環境變化讓俄債曝險成為市場關注焦點,公發公司應在財報評估揭露相關資訊;以及面對淨零排放目標,公發公司若購買碳權,將可能成為投資人較關注的焦點,公發公司同樣應在財報評估揭露相關資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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