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別在哪裡呢?
- 如果那個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不管提哪種,都要在知悉後六個月內提告。
- 「告訴」是向地檢署提出,由檢察官判斷是否違法。
這個的好處是檢察官有國家公權力,可以向銀行或主管機關調閱一些資料,比較可以查清楚,缺點是,檢察官每個月都一堆案子(誰叫你們一堆民眾都拿民事糾紛告詐欺的?)很忙,有時候真的沒足夠時間好好處理,加上偵查不公開,你告了,對方作筆錄時怎麼講、開庭時怎麼講,你可能不會知道。不知道,就比較沒辦法反應,或提醒檢察官對方哪裡在胡扯。檢察官之後決定是否起訴,起訴就到法院處理了。 - 「自訴」,是向法院提出,自己扮演檢察官(原告)的角色。不經過地檢署,直接告到法院。
好處是,直接跳過地檢署,等於是直接起訴的效果,讓法官判斷。開庭時,對方講什麼,你都知道,等於是開圖,比較可以直接反駁。
壞處就是,自己沒公權力,但要負舉證責任。 - 其實這兩個程序,沒有一定好壞,看你的情況而定。
如果你手邊沒證據,證據都在銀行或主管機關,只能提告訴,讓檢察官幫你調查,調資料。如果對方的犯罪證據你都有,那可以直接提自訴,有要調資料的話,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這樣講,大家聽懂了嗎?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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