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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鄉長參選人鄭士榤涉賄 檢方起訴相關共6人

新竹縣湖口鄉長參選人鄭士榤涉嫌利用現金綁樁,新竹地檢署表示,搜索扣押現金及繳回賄款共120萬1000元。(圖取自湖口鄉長候選人鄭士榤臉書網頁facebook.com)

新竹縣湖口鄉長參選人鄭士榤涉嫌利用現金綁樁,新竹地檢署今天表示,查扣與涉賄金額高達百萬元,將涉案的相關6人以投票行賄等罪嫌起訴。

新竹地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子維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移民署新竹縣專勤隊偵辦現金綁樁案,發現鄭士榤在登記參選前的8月 25 日,與劉姓男子、范姓男子2人,在范男位於湖口的辦公室內共謀選舉固樁策略,打算對湖口鄉轄內村長、民意代表等重要人士進行現金綁樁買票。

檢方表示,范男當天貸款新台幣 100 萬元給鄭士榤,再由劉男將其中的 90 萬元,以每個信封裝3萬元,共計分裝 30 袋,從8月 25 日到 27 日間,在巫姓男子、黃姓男子及鄭姓女子協助下,發送綁樁費。

檢方指出,劉男等人發送賄款時,還會稱是「鄭士榤的」等語,而對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經調查發現有7人明知所受領的款項為綁樁買票錢,竟仍收下而答應支持鄭士榤。另,有 10 名村長及鄉代因無意受賄而當場婉拒,或數天後主動退還。

檢方說,9月 30 日執行搜索,也傳喚涉嫌者共 12 人到案,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鄭士榤、劉男及巫男獲准,並在 20 天內傳訊涉案者近 30 人,搜索扣押現金及繳回賄款共 120 萬 1000 元。

檢方表示,鄭士榤與劉男、范男、巫男、鄭女、黃男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而巫男收受賄款部分,則犯刑法第 143 條之投票受賄罪嫌。其餘,萬姓男子在內7名受賄者,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另張姓男子等 10 人受賄部分,則因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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