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吳姓男子到前女友住處時,看見王姓男子躺在床上,吳男以拳腳及鈍器打頭,甚至不顧情敵無反抗能力後仍繼續打,遭法院依殺人罪判刑 12 年 8 月。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吳男、王男追求同一名女子,吳男也與女子短暫交往過,王男今年 1 月 28 日晚間到女子住處過夜,吳男隔天清晨也來,女子下樓開門帶吳男進房間,吳男見王男在床上睡覺,與王男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
吳男除以手、腳毆打王男,也以拳頭毆打頭部,另以直徑約 3 公分圓形堅硬不明鈍器,擊打王男頭部右側前額,造成王男出現創傷性硬膜下腔出血併腦偏移等傷害,王男昏倒後,吳男把王男抱下騎樓,未待救護人員到場即返回房內,王男 2 月 3 日傷重死亡。
吳男、王男互不認識,當天首次碰面。吳男坦承傷害致死犯行,否認殺人犯行及持堅硬鈍器擊打被害人頭部,但法院根據鑑識王男頭部傷勢近乎是圓形鈍器造成,且被告毆打被害人力道不輕,才會造成被害人前額右側額、顳、頂葉腦表面「凹陷」及肋骨「骨折」。
女子證稱,大概在地上打 15 至 20 分鐘,被告踢被害人身體,頭部應也有打到,後來被害人沒辦法抵抗,因為已經有一點暈,到最後被害人無反抗能力,被告仍用手一直揍臉、肚子、胸膛、眼睛、顴骨,被害人倒地無反抗能力後,又打被害人應有 5 分鐘,她有提醒被告:「他已經快不行了,你不要再打」,講至少3、4 次。
法官認為,吳男身高約 184 公分、體重約 92 公斤,身材高壯,被害人身高 175 公分,體型中等;被告是心智正常成年男性,可預見持續以拳頭毆打被害人頭部及以堅硬鈍器擊打頭部,極易損及腦部造成死亡,甚至在被害人倒地無反抗能力後,不顧旁人提醒「已經快不行了」,仍繼續毆打,殺人不確定故意明確,因此,依殺人罪判刑 12 年 8 月 。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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