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電被控侵害美光營業秘密,二審宣告何姓、王姓員工緩刑,戎姓主管無罪,最高法院今天將 3 人涉案部分發回更審。聯電二審遭判罰金新台幣 2000 萬元,緩刑 2 年,未上訴已確定。
根據一審判決書,案件起源於 2016 年,當時聯電與中國福建晉華集成電路公司簽署技術合作協定,協助中國福建晉華開發 32 奈米 DRAM 相關製程技術,前台灣美光公司何姓與王姓員工隨即轉任聯電,引發商業間諜案疑雲。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 2017 年 8 月以聯電員工涉嫌侵害美光的營業秘密為由,依營業秘密法提起公訴。
歷經近 3 年審理,台中地方法院在 2020 年分別判處涉案跳槽聯電的前台灣美光公司何姓與王姓員工 5 年 6 月及 4 年 6 月、聯電戎姓主管 6 年 6 月徒刑,聯電處罰金 1 億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戎姓主管無罪及公訴不受理,何姓與王姓員工 6 個月至 1 年不等徒刑,均緩刑,聯電處罰金 2000 萬元,緩刑 2 年。
二審指出,美光公司是國際級科技公司,長期投入大量人力及資源研發,何男、王男與美光公司簽訂有保密及智慧財產權合約,卻重製、使用美光公司 DRAM 製程相關營業秘密,洩漏給聯電戎姓主管,影響美光公司權益甚鉅。
二審考量,聯電公司與美光公司和解,美光公司並具狀表示對各被告從輕量刑無意見;二審審酌聯電公司積極謀求補償,與何男、王男應已知所警惕,因此宣告緩刑。
聯電公司在二審判決後未上訴,檢察官也未上訴,因此判處罰金確定,緩刑 2 年。
檢察官針對何姓、王姓員工及戎姓主管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主文與理由矛盾等違誤,無罪部分未就案內全部事證深入研求而理由不備,今天將 3 人涉案部分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更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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