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姓婦人行經北市木柵河濱公園時因護欄鬆脫翻倒,摔落 200 公分深的溝渠受傷,提起國賠訴訟,一審判獲賠 93 萬多元。鍾婦上訴,二審今天重新計算改判獲賠 104 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鍾婦提告主張,她於 2017 年 5 月 6 日下午 4 時許,行經台北巿木柵河濱公園的堤內水防道路時,用右手碰觸不鏽鋼護欄,護欄竟鬆脫翻倒,導致她摔落溝渠,撞擊對側溝壁再跌落溝底,經送醫急救治療,後續接連診斷腦震盪、額頭撕裂傷、骨折等。
鍾婦主張,經治療後,她仍無法自行轉動頸椎,腰椎也傾斜不良於行,不時有腳部麻痺等情形,這個護欄設置已達 26 年以上,護欄螺絲已有鏽蝕情況,台北市水利工程處就護欄的管理、設置均有疏失,請求賠償新台幣 396 萬多元。
一審認定,護欄翻落邊坡是因嚴重鏽蝕致未能承受原設置時所應得承受的外力而斷裂,鏽蝕為護欄設置後才發生的瑕疵,水利工程處是養護機關,因未適時進行檢查、修護,判須賠償 93 萬 685 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二審認定護欄底座螺絲有1處鏽蝕,且鏽蝕處即為護欄與底座斷裂處,堪認護欄是因此處嚴重鏽蝕導致未能承受原設置時所應得承受的外力而斷裂,才使得鍾婦僅以右手碰觸後翻倒,跌落溝渠。
二審指出,此處鏽蝕為護欄於設置後所發生瑕疵,且已累積相當時日,可認水利工程處對護欄的養護管理確實有欠缺,有賠償責任;經重新計算,判決鍾婦可獲賠 104 萬 7895 元。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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