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一直拿「個資」為由拒絕提供錄音對話內容,我覺得很奇怪。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新北市政府以「個人資料保護」為由,拒絕提供錄音,就要指明是「誰」的「何種」個人資料需要受到保護。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1 款對於「個人資料」的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從揭露的對話錄音裡面,完全看不出對話雙方的身分或個人資料,只知道對話一方是恩恩媽媽,大家不會知道那個公務員是誰。
唯一被洩露身分的,是民眾自己,當民眾要求公布錄音的時候,他也放棄相關個人資料的保護,且此事已經造成社會大眾對市政府處理過程的疑慮,自有公開錄音以釐清真相之必要,民眾已經放棄個人資料保護,且為了公共利益,市政府是可以公布的。
市政府說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但要不要先確認一下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
相關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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