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 2 歲男童恩恩染疫過世,恩恩爸 2 日前往新北市府索取通聯錄音檔遭拒。對此,消防局以涉及消防人員聲紋隱私,稱「除非法務檢調才有辦法調閱⋯⋯。」意即有個資法適用,涉及隱私不便公開,經過多日輿論撻罰,新北市府仍僅願意提供其他通聯譯本。
近來「個人資料保護法」當紅。總在民眾要求政府公布影像畫面、錄音時,成為最好的擋箭牌。日前北市議員徐巧芯違停爭議中,警方也以類似託辭,主張因個資法無法公開密錄器,最後才承認無個資法問題,其中的尷尬仍歷歷在目。
同一套理由又在侯友宜新北市府重演,消防人員聲音有無個資法保護?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法規用詞是聲音而非聲紋。值得注意的是,「聲紋」關鍵字在判決書查詢中經常出現在申請交付法庭錄音案件。或許新北市府已做好法律對抗的準備,而且以往法庭錄音案例申請大部分都被駁回。
某種程度,消防局通聯錄音不同於法庭錄音,但比對市府回應卻與判決類似,舉凡無法身份等個資具有無法切割性,涉及人格權、隱私權等等說法與判決中用詞相似。
公務員在公務期間是否有個資法適用本就有解釋爭議。若為私領域完全個資法適用,但有可能消防局公務員在電話中與恩恩媽內容為私底下抬槓,通話內容應該與其職務有直接關連性為行政任務的一環,公務員有合理忍受對其個人資料控制權的限制,否則政府資訊公開法,永遠都是擺飾。
就算公務員公務期間受個資法保護,聲音屬於個人資料類別中「特徵」的描述,如高、矮、胖、瘦是身體描述。消防人員聲音能否以間接方式識別,除非電話中先自報身份,或接電話者為侯友宜本人,要不一般大眾無法已聲音連結公務員姓名。
若將公務員納入個資法保護,公務員姓名、職稱等資料當為職務執行負責人,所屬的職務執行資訊,基於公務身分與義務,考量行政公開必要性與達成的公共利益,也並非不能例外適用公開。遑論,外界爭議之處不就在消防局的職務執行資訊上,若公務機關遇爭議就遁入私人領域,還要區分公務員身份,坦白說,就是在設下障礙,阻擋民眾申訴。
新北市府認為恩恩爸的政府資訊申請,可能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 18 條各款,不論將錄音檔視為國家機密、文化遺產、商業秘密或妨礙市府的經營,還是以第一項六款侵害其隱私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不妨直接「否准申請」,讓恩恩爸提起行政救濟,不用擠牙膏式的給予。
至於檢調才有辦法調閱的潛台詞就是,「要不你去地檢署提告」,真提告再推給「偵查不公開」的處理方式,相信民眾都不陌生。若未來市府回應還是「民不與官鬥,你能奈我何」的嘴臉,那選民或許只能地方大選回報給侯友宜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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