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政人員 29 年前辦理一筆土地登記時,誤將蔡姓權利人個資登載成另名同名同姓男子並遭轉賣,繼承人發現提出國賠告訴,法官判決地政所應賠償蔡男繼承人新台幣 417 萬 1290 元。
遭求償的龜山地政所今天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收到後將與上級單位地政局研議是否提出上訴。
蔡男繼承人主張,蔡男擁有某筆土地 1/ 18 權利、面積約 10 餘坪,桃園地政人員在 1993 年針對這筆土地辦理權利人身分證字號補登作業,因未詳實核對相關資料,將已經於 1991 年死亡的蔡男個資,誤登載成另外一名同名同姓男子的身分證字號及生日。
到了 2018 年,被誤登記的另一名蔡姓男子以遺失為由,向地政所申請土地書狀補發,隨後將土地透過贈與、買賣方式移轉第三人,又輾轉買賣給他人,蔡男繼承人發現這起離譜疏失,因而向現在轄管的龜山地政所提出國家賠償告訴。
地政所主張,這筆土地誤載時間為 1993 年,蔡男繼承人請求權已罹時效,即使未超過時效,土地損害原因,是因同名同姓男子辦理權狀補發所致,與地政所無關。
地政所另外主張,若蔡男繼承人有在蔡男死亡後 6 個月內的法定期間申辦遺產稅及繼承登記,就不會發生他人謊稱權狀遺失,申請補發導致土地移轉情事,認為蔡男繼承人也有過失,損害計算應以 1993 年土地價值為依據。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認為,地政所人員在 1993 年登記錯誤,造成土地於 2018 年被移轉,蔡男繼承人因此喪失繼承權,地政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請求權時效從知悉損害起算 2 年或損害發生起算 5 年,地政所曾於 2018 年召開協調會,而蔡男繼承人實際受損為 2018 年土地移轉時,提出國賠時間為 2020 年都未超過時效。
至於地政所主張的蔡男繼承人未即時申辦遺產稅及繼承登記,與案件並無因果關係,計算基準則依 2018 年這筆土地交易價格計算,判決地政所應賠償蔡男繼承人 417 萬 1290 元,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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