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巿警局政風室吳姓專員涉 6 年前到某分局督查室調資料,清查有無調包毒犯尿液時,被動略述案情給督查組長,被依洩密罪起訴,一審判吳男 4 月。二審日前改判吳男無罪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吳姓男子為台北市警察局政風室專員,於西元 2016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 時依檢察官指揮前往北市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督察組辦公室調取有關某派出所採驗特定毒犯的尿液檢體及採驗尿液的監視器畫面時,督查組組長請求透露調取資料的原因,吳男被動略述案情,檢方依洩密罪起訴吳男。
一審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判吳男 4 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吳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吳男當天前往督察室請求組長提供資料時,有出示北市警察局政風室所發公函,組長依公函記載已可知本件特定受調查員警以及案由,並可推知須調取資料的原因;組長當下詢問吳男是否因懷疑某派出所該次採尿尿液有調包以及因監聽取得情資,吳男為了取得相關資料證據而被動略述案情。
二審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並參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精神,就偵查不公開之例外規定所指「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來看,吳男行為符合偵查不公開之例外規定。
二審表示,督察組長職務範圍包含所屬分局轄下派出所員警的風紀維護,而派出所員警遭指涉調包尿液檢體的消息,也涉及所轄員警違法等風紀問題,因此組長也屬相關規定「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人員」。
二審認定,吳男的行為屬偵查不公開之例外情節,且檢察官舉證不足,因此改判吳男無罪,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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