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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配偶不得代理地方行政首長職務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

現行地方制度法僅規定,鄉、鎮、市長停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停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並未就派員代理人員的身分或資格進行限制,由於在實務上曾出現指派代理人為被代理者的配偶,或具有血親關係,引發爭議。

為減少地方行政首長代理人爭議問題,避免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民進黨立委沈發惠等 18 人提出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外,國民黨立委孔文吉、呂玉玲及民進黨立委林俊憲、莊瑞雄,也分別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條文,增修第 3 項,明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

為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的參政權益,體現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有關保障原住民族地位及政治參與意旨,立法院這次修法也三讀通過修正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條文,山地鄉鄉長如果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受派任的代理人應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

行政院這次雖沒有提出院版草案。不過,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前初審此案時,內政部進行法案評估曾說明,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村(里)長因案停職或解職時指派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代理,產生實質上仍由該首長執行職務的不合理現象,以及考量社會觀感,如立法院有修法共識,敬表支持。

至於山地鄉長代理資格,內政部也向立委說明,山地鄉長經依法指派代理者,應以山地原住民為限,已由內政部 2017 年 10 月 25 日台內民字第 10611042042 號函釋請直轄市、縣政府配合辦理,立委提案將其入法,內政部對此敬表贊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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