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從現行每月新台幣 4 萬 5000 元,調升至 5 萬元,自今年 12 月 25 日施行。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61 條,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考量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已長達 22 年未調整,村里長工作繁重辛勞,加上物價上漲、基本工資成長及軍公教調薪等背景,朝野立委支持上調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包括民進黨立委湯蕙禎、何志偉、陳瑩、伍麗華、羅致政、周春米及國民黨立委傅崐萁、鄭天財、林為洲、馬文君等人,都有領銜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 3 月 30 日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公決;此案不須經朝野黨團協商,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立法院會今天無異議三讀通過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明定村里長事務補費每月 5 萬元,自今年 12 月 25 日施行。
另外,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同時也刪除了「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文字,放寬村里長使用事務補助費的名目。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初審此案時估算,修法上調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從現行每月 4 萬 5000 元調升至 5 萬元之後,每年增加地方財政支出約 4 億 6566 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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