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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拿狼牙棒型手電筒恐嚇 男子判拘 40 天

高雄曾姓駕駛和姚姓駕駛擦撞,但曾男見對方沒停下,便追上拿狼牙棒型手電筒出言挑釁,姚男嚇到報警。曾男雖辯稱是為防身,但橋頭地院認為他態度不佳,仍依恐嚇罪判拘 40 天。

曾男到案後雖辯稱拿手電筒是為了防衛,沒有要恐嚇對方,但法官審理時勘驗手電筒,發現手電筒為全黑金屬材質,外觀類似狼牙棒,且伸長後可達 44.4 公分,極易讓人誤認是金屬棍棒類型物體,據此可認定姚男證述以為被告要拿電擊棒恐嚇所言非虛,不採信曾男辯詞。

合議庭認為曾男僅因行車糾紛,卻不以和平、理性方式與對方溝通,而是恐嚇他人。足見欠缺尊重他人、法治觀念,且考量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因此依恐嚇罪判處拘役 40 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橋頭地院判決指出,曾男去年 2 月 1 日上午 7 時多駕車沿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由北往南行駛,但途中因道路縮減與同向姚男車輛發生擦撞。

曾男發現姚男仍繼續行駛離去後,便追上正在停等紅燈的對方,並持狼牙棒外型手電筒下車出言嗆聲,導致對方心生畏懼,認為曾男是要持電擊棒攻擊便報警,轄區左營警分局到場後將曾男逮捕,全案由橋頭地檢署偵結起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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