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男子居無定所,涉嫌於台北市哈密公園無故掌摑年僅 4 歲的孩童。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廖男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 3 月,不得易科罰金。
士院判決書指出,被害孩童於西元 2010 年 11 月某日晚間在祖母陪同下,前往台北市大同區哈密公園遊玩,在溜滑梯下方驚見遊民正在睡覺,未料遊民突然起身朝孩童頭部打了一巴掌,犯後逃離現場。
轄區警方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鎖定廖姓遊民涉嫌;廖男因未到案遭檢察官通緝,經警查緝到案後遭羈押;廖男否認犯案,辯稱當天有去哈密公園,但監視器中的男子並不是他,也沒有打小孩。
承審合議庭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廖男即是在溜滑梯下方對孩童動粗的男子,考量廖男戕害被害人身心健全發展,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 3 月。可上訴。
判決最後提到,得否易科罰金須以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為限,而廖男所犯的傷害罪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處罰後,已非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之罪,因此不得易科罰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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