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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汐止市長黃建清涉圖利 高院更三審判6年

前台北縣汐止市長黃建清涉及 2007 年「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案,一審依圖利罪判處黃建清 11 年徒刑,高院更二審改判 6 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仍判黃建清 6 年,可上訴。

士林地檢署指控,「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因土地徵收有高達新台幣 6000 多萬元補償費,當地蔡姓男子為領取這些款項,2007 年間找關係請託時任汐止市長黃建清,以不實資料讓蔡男擔任管理人。另外,「祭祀公業仙媽公」也有類似情形,但因調查局介入調查,黃建清等人才收手。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依圖利罪判處黃建清有期徒刑 11 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以收賄罪重判黃建清 15 年徒刑;更一審改判 13 年徒刑。

更二審仍認定無證據證明黃建清收賄,且考量本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改判黃建清 6 年徒刑。經最高法院再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三審今天仍依圖利罪判處黃建清 6 年徒刑。仍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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