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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劑零檢出地方條例釋憲案 憲法法庭上午言詞辯論

圖片來源:中央社

行政院於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宣布,各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4 縣市議會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上午召開言詞辯論庭。

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美豬(萊豬)去年元旦起開放進口,行政院於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台北市議會、台南市議會、台中市議會、嘉義市議會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萊豬地方條例釋憲案,將於今天上午 9 時 30 分在司法院憲法法庭(司法大廈 4 樓)進行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邀請聲請人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說明,出席者包括行政院政務委員鄧振中、衛福部政務次長薛瑞元及代理人、4 縣市議會的代表及代理人,以及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林勤富等專家學者。

司法院表示,言詞辯論將討論:首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品的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此是否為專屬中央事項?其憲法依據為何?或(亦)為地方自治事項,各地方自治團體為保障轄區內的人民健康權及(或)當地產業等,是否得自行訂定不同(不論是較嚴或較鬆)的標準?其憲法依據為何?縣(市)或直轄市自治權限的憲法依據是否相同?

其次,依憲法第 107 條第 11 款規定,國際貿易政策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如中央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而地方亦得另行訂定自治條例,禁止於各縣(市)或直轄市轄區內運輸、販售或使用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是否違背上開憲法規定?對外是否會構成違反國際法的貿易障礙?

最後,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 3 條規定:「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請衛福部說明除此案所涉的萊克多巴胺外,目前是否另有「僅適用進口肉品,而未核准國內使用」的其他動物用藥。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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