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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豐大橋命案再審二度判無罪 台中高分檢提上訴

19年前安親班教師陳琪瑄在后豐大橋墜橋命案,男友王淇政(拿花者左)與友人洪世緯(拿花者右)被判殺人定讞。台中高分院經再審改判兩人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台中高分院2021 年 12 月 30 日更一審仍判兩人無罪。圖片來源:中央社

20 年前安親班教師陳琪瑄后豐大橋墜橋命案,男友王淇政與友人洪世緯被判殺人定讞;經再審與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去年底仍判 2 人無罪,台中高分檢認為,判決理由矛盾,已提上訴。

台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針對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決,因認為有適用法則不當、應調查證據未調查、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違法,因此提起第三審上訴。

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認為,更一審未審酌有以高擬真方式重建現場的可能與必要,應查明依據橋當時高度及速度,被害人 155 公分身高,能否於短短十數秒內,自行攀爬上總高度 117 公分的護欄。

另外,更一審就被害人自橋面何處攀爬,能否墜落至陳屍處的論述,先採認證王姓證人的指證,又於他項無罪理由論述時,依案發後近2年檢察官履勘現場,以及 2005 年間一審法院履勘現場、前審的判決,認定證人供詞是錯誤位置,為無罪論述依據,造成前後矛盾。

此外,更一審應以后豐大橋 2008 年斷橋改建前,距案發日最接近時間的 2002 年 9 月及 2004 年 6 月,所拍攝的現場照片作為事實認定,卻錯引一審法院於 2005 年 11 月、 2006 年 1 月會勘現場時拍攝的照片,依照較接近案發時間的照片,現場「橋面凸出外緣」並無電纜線裝設,而使證人證述不可採信。

另有被害人手部受傷照片與法醫驗斷書記載不相符,以及經過案發現場的高姓證人證詞有疑義等理由,台中高分檢已檢附相關資料及上訴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

王淇政被控於 2002 年 12 月7日凌晨1時許,在台中市后里區后豐大橋上,因不滿女友陳琪瑄提分手,與洪世緯共同抱住陳女抬至大橋護欄外,鬆手致陳女墜橋死亡。

王淇政被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 15 年、洪世緯 12 年 6 月徒刑定讞,2 人入監服刑。

案經最高法院 2018 年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執行刑罰,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台中高分院再審認為,不能排除陳女自行攀爬大橋護欄的可能性,也無確切證據證明陳女是由被告 2 人合力抬擲墜橋死亡, 2019 年底改判 2 人無罪。

經台中高分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案件再審有多項違誤,前年 5 月撤銷再審判決,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去年底更一審仍判 2 人無罪。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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