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房屋控告 4 名前員工違反已簽立員工保證書的競業條款,竟自行開業,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台北地院日前判 4 人應賠新台幣 93 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信義房屋提告主張,這 4 人簽立「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保證書」,其中約定不得為競業行為,如有違反應賠償懲罰性賠償金。
信義房屋指控,4 人於任職期間未經同意,於 2021 年 2 月間以與信義房屋相同或類似的營業登記事項,出資設立公司,明顯違反員工保證書的約定,考量 4 人任職信義房屋多年,請求 4 人給付 1 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4 人則辯稱,員工保證書為定型化契約,賠償約定應屬無效,就算有效,信義房屋未證明受有損害,應無從請求。
北院審酌,4 人分別曾擔任信義房屋分店經理、專案經理、主任等職位,具有相當職務位階而非一般營業員,考量信義房屋並未舉證受有實際損害,以及信義房屋發覺 4 人自行開設新公司,已於 2021 年 2 月 24 日終止勞動契約,且新公司 2021 年 3 月 24 日登記解散等。
北院依 4 人違約情形,判給付 15 萬至 40 萬元不等金額,共計 93 萬多元給信義房屋。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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