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天在國民黨立委持續缺席的情況下,經點名表決通過由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黨團所共提的 18 歲公民權修憲版本。未來年滿 18 歲的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參加公投及被選舉權。
第 10 屆立法院修憲委員會在上週及 17 日召開完修憲公聽會後,今天正式進入修憲提案逐條討論的審查。在召開修憲委員會的同時,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劉世芳、民進黨立委管碧玲、周春米,及民眾黨立委張其祿、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等人在聯訪時指出,民進黨、民眾黨與時代力量將共提 18 歲公民權的版本。
劉世芳說,修憲委員會宣讀全部的修憲提案,代表正式進入修憲審查跟討論程序,感謝張其祿、邱顯智在 18 歲公民權的概念上與民進黨相近,經討論後決定共提具高度共識的 18 歲公民權版本。
張其祿表示, 18 歲公民權是全民共識,在跟民進黨、時代力量磋商後,發現大家版本差異不大,希望可以克服技術細節,讓 18 歲公民權具體落實。邱顯智指出,台灣在 18 歲公民權已落後其他國家太久,應該要與時俱進,希望可趕快交付公民複決,讓 18 歲公民權能真正落實。
由於針對 18 歲公民權的修憲提案,多數是提案增訂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因此在進入逐條審查時, 18 歲公民權成為第一個被討論的議題。輪值召委、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在徵求在場委員同意後,將管碧玲、張其祿及邱顯智所提的修正動議合併處理,在國民黨立委持續缺席的情況下,經點名表決,在場立委 23 人同意、沒有人反對與棄權,獲得通過。
鍾佳濱在會後受訪表示,根據修憲委員會日前通過的議事日程,修憲委員會在臨時會期間總共召開 10 次會議,其中最後一次開會日為 22 日,今天通過 18 歲公民權後,將在 22 日送出委員會。
初審通過增訂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我國國民年滿 18 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 18 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 130 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修憲須經立委 1/4 提議,立法院院會討論,需立委總額3/4 出席( 85 位立委)、出席立委 3/4 同意( 64 位),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
民進黨團有 61 席加 4 席無黨籍、國民黨有 38 席加 1 席無黨籍、民眾黨有 5 席、時代力量則有 3 席。依照目前立法院的席次結構,若沒有國民黨團支持,修憲案也無法通過,送出立法院交公民複決。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