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旬陳姓男子離婚後認財產分配不均且求復合未果,持刀揮砍殺死前妻,事後雖自首,卻無端拖延、阻止警方進入現場調查,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昨天依殺人罪嫌起訴,建請從重量刑。
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
根據起訴書,去年 9 月 10 日下午 1 時許,新北市三峽區警方接獲丁姓律師報案,陳姓委託人聲稱在鶯歌區住宅內殺害林姓前妻。
警方到場後,陳姓男子不願開門,經警方持續溝通才開門;警員進入後,發現客廳地面的棉被及衣服下有女性受傷,經救護人員查看,傷者為陳姓男子前妻,已明顯死亡。
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死者近上午 9 時許獨自騎機車前往案發地點後就未離開。陳姓男子告訴警方,為財務問題與死者爭吵。
陳姓男子氣憤下持水果刀及菜刀,揮砍 61 刀殺死前妻,還將案發房屋所有權狀貼前妻頭上,並在死者雙手各放新台幣 5000 元鈔票,伴屍近 4 小時後才委請律師報警自首。
檢方認為陳姓男子到案後,雖自稱患憂鬱症、躁鬱症,但在檢察官訊問時,能鉅細靡遺描述案發過程,足證殺人時具辨識行為及能力。
此外,陳姓男子雖符合自首要件,但警方獲報到場時,無端拖延阻止警方,毫無悔悟,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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