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去年預告「氣候變遷因應法」,全國工業總會代表企業界提出七大建言,呼籲無需將 2050 淨零排放目標急於入法,因台灣即將邁入非核家園,而再生能源進度落後,達成目標有其困難。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去年 10 月 21 日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將 2050 年淨零排放目標納入,並修正名稱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工總針對「氣候變遷因應法」修正草案提出七項建議,內容包括:第一, 2050 淨零排放目標不需急於入法,儘管目前全球超過 130 國家宣布淨零排碳,僅有歐盟與其他 12 個國家將其入法,且多為潔淨能源充沛國。台灣在即將邁入非核家園,且再生能源進度落後的情況下,達成淨零排放目標顯有困難。
第二,效能標準應維持現行條文的獎勵原則,建議維持現行溫管法條文第 17 條獎勵機制,保有產業減碳誘因並兼顧產業發展。
第三,刪除新設廠需增量抵換以及相關罰鍰規定,因為以國內目前環境而言,減量額度不足,政府也未開放國際額度抵換,若要求新設廠需要增量抵換,等同限制產業發展。
第四,實施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需有完善配套措施,因溫室氣體並非有害空氣污染物,與空氣污染防制列管考量不相同,產業因國內額度不足致使無法取得額度,遭受罰鍰將失去國際供應鏈機會。
第五,由於碳足跡核算方法各國都有差異,不同產品特性也會有不同要求,碳足跡標示在國際間並無一致性做法,建議碳足跡標示方法應由建立方案組織自行訂定。
第六,刪除高潛勢溫室氣體禁止或限制事項的管制條文,因高溫暖化潛勢氣體一般不具人體毒性,國際多用於高階工業製程,但本草案以毒性化學品管理程序管理,已遠超出國際管制溫室氣體原則。
第七,徵收碳費制度應有完整合理規畫,包含碳費、能源稅與排放交易應避免重複課徵,且應擴及所有事業與民生,碳費費率應分階段實施並滾動式檢討,並促請政府公布 2030 、 2040 、 2050 年電力配比與碳排放係數目標。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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